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4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42號原 告 林正發被 告 林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2 萬元(見審訴卷第19頁)。嗣於訴訟繫屬中,原告將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0 萬元(見訴字卷第19、53、86頁)。原告上開所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 年1 月初以新臺幣(下同) 120萬元向被告購買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分之152 ,下稱系爭土地),被告並將土地所有權狀交付原告,但原告以為有所有權狀即可,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後遭法院判定買賣行為無效,被告自應返還價金120 萬元予原告。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 萬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三、兩造間為姊弟一情,有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證物存置袋),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次查原告主張於108 年1 月初以120 萬元價金與被告成立買賣系爭土地契約乙節,業據其提出兩造於108 年1 月2 日簽立之讓渡切結書影本1 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

431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判決(下稱原告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影本乙份(見審訴卷第87至91頁)附卷可參;復觀諸前開判決,被告對於原告主張於108 年1 月2 日購買系爭土地,雖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係所有權人,請求排除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強制執行事件之事實表示認諾。堪認原告主張於108 年1 月2 日就系爭土地與被告成立買賣契約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故,本件爭點應為:㈠原告有無交付系爭土地買賣價金120 萬元予被告?㈡原告以系爭土地買賣無效為由,請求被告返還 120萬元,是否有據?

四、本院之判斷: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有無交付系爭土地買賣價金120 萬元予被告部分:

原告雖提出其所有之屏東民生路郵局存摺內頁影本(見審訴卷第31至41頁、訴字卷第21至33頁),主張業已交付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共計120 萬元予被告,然查:

⒈原告起訴時原另主張「被告前因經營租車行需資金周轉,向

原告借款32萬元,並於108 年6 月20日書立借據1 紙,嗣被告再向原告借款20萬元,並於109 年1 月17日書立借據1 紙,惟被告無力清償,是被告應償還原告52萬元」等語(見審訴卷第13頁),並檢附被告分別於108 年6 月20日、109 年

1 月17日簽立之32萬元、20萬元借據影本各1 紙(見審訴卷第23至29頁);後於訴訟繫屬中,原告表示「借款52萬元部分不要請求了」、「(你109 年1 月轉出的3 萬跟17萬是之前提告的20萬元借款部分嗎?)是,現在已經不向被告要了,也待念姊弟之情。(你在108 年6 月21日轉出的32萬元是之前提告的32萬元部分嗎?)是,之前給他的,資助給他的,這都已經不再追討了」等語明確(見訴字卷第19、53、86、91頁)。是堪認原告之郵局帳戶於如附表編號⒑至⒓所示時間轉帳予被告之3 筆款項,均屬另外之借貸款項,並非購買系爭土地之一部分價金。

⒉又觀以原告所提出兩造於108 年1 月2 日簽立之讓渡切結書

(見審訴卷第87頁),其上記載「…,自108 年元月2 日生效。預定在108 年5 月底付清款項」等語,足認兩造於 108年1 月2 日簽立買賣系爭土地讓渡切結書時,原告尚未付清雙方約定之買賣價金120 萬元一情堪予認定;而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時復稱:「(寫切結書時交給被告多少錢?)前前後後120 萬元以上。(為何120 萬元以上?)我有零零星星接濟她,有時候3 萬、有時候5 萬。(接濟她跟買賣土地有何關係?)送被告錢,被告說她兒子生意不好,我就接濟她,送她錢。(買賣土地的錢何時給被告的?)分批給她的,簽了切結書後,只要我有錢,我就馬上郵寄給她。(簽切結書後,你有給被告120 萬元嗎?)我分批給她,分很多次給她,郵局的劃撥都有一筆一筆列出來,我是靠薪水過活的,沒有那麼多錢,所以一筆一筆給她。(簽切結書之前是你自己送被告的,簽切結書之後是你跟被告買土地的錢?)是。(你是何時把購買土地的錢付清的?)我怎麼會記得這麼多,郵局的付款證明裡面有。(你有交付120 萬元,除了提供的存摺影本,還有其他證據資料嗎?)沒有,應該有的資料,我都提出了」等語綦詳(見訴字卷第87至89頁、第91頁),堪認原告平時即會基於姊弟情誼不定時接濟被告數萬元金額不等款項,且原告係於108 年1 月2 日簽立讓渡切結書之後,方以郵局帳戶轉帳方式將購買系爭土地之價金交予被告。

⒊再細觀原告所提出郵局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原告分別於如附

表所示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予被告。其中如附表編號⒑至⒓所示3 筆款項,如前所述,係屬借款,與系爭土地買賣價金無關;至其餘各筆轉帳中,僅有如附表編號⒋至⒐所示款項之轉帳時間係在系爭土地買賣讓渡切結書簽立時間即108 年1 月2 日之後。依此,縱認如附表編號⒋至⒐所示款項均非原告贈與被告之救濟金或兩造間另外之借貸款,如原告所主張係為支付系爭土地買賣價金而轉帳予被告,該等款項總額合計108 萬元亦未達120 萬元,尚難認原告主張系爭土地買賣價金120 萬元業已全數支付完畢一節為真。

㈡原告以系爭土地買賣無效為由,請求被告返還120 萬元,是否有據部分:

⒈原告主張兩造間系爭土地買賣事後遭法院判定買賣行為無效

,主要係以原告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為據。惟細繹卷存原告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見審訴卷第89至91頁),係以「依民法第758 條規定,因被告尚未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所有權,故原告尚未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原告既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縱使原告有向被告購買系爭土地,亦屬債權行為,僅具有拘束被告之效力,不能對第三人即裕融公司發生法律上之效力,無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權利」等為由,認定原告之訴無理由。亦即,原告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並未認定兩造間系爭土地買賣契約無效,原告主張系爭土地買賣無效,並未舉證足資認定買賣契約無效之證據資料,此部分不足採信。

⒉又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稱「(你有催促他多久時間要跟你一

起辦理過戶嗎?)我都不知道要辦理過戶,所以我沒有催促他。(土地何時被查封?)7 、8 個月前。(你拿到土地所有權狀後才被查封的?)是。(你有跟妳姊姊說要解除契約?)沒有,因為被告沒有給我地,就應該把錢還給我,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你沒有跟被告撤銷買賣契約過嗎?)沒有。我知道的時候已經被法院拍賣了,已經來不及了,我有提第三人異議之訴,但失敗了,因為我沒有登記,所以我才會來高雄地方法院告」等語明確(見訴字卷第89至91頁)。

是兩造間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既未曾依法撤銷意思表示或解除契約,即仍屬有效之買賣契約,原告請求返還已給付之買賣價金,即屬無據。

㈢綜上,原告既不能證明其已將購買系爭土地之價金120 萬元

全數支付完畢,且無法證明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業已無效或經依法解除,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價金120 萬元即無理由。

五、綜合上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0 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方云附表:

┌──┬───────┬───────┬──────┬─────────┐│編號│日期(民國) │金額(新臺幣)│卷證資料 │備 註│├──┼───────┼───────┼──────┼─────────┤│ ⒈ │107年10月19日 │3萬元 │訴字卷第33頁│ │├──┼───────┼───────┼──────┼─────────┤│ ⒉ │107年11月26日 │3萬元 │訴字卷第31頁│ │├──┼───────┼───────┼──────┼─────────┤│ ⒊ │107年11月27日 │6萬元 │訴字卷第29頁│ │├──┼───────┼───────┼──────┼─────────┤│ ⒋ │108年1月10日 │3萬元 │訴字卷第27頁│編號⒋至⒐共計 108│├──┼───────┼───────┼──────┤萬元。 ││ ⒌ │108年1月19日 │10萬元 │訴字卷第27頁│ │├──┼───────┼───────┼──────┤ ││ ⒍ │108年1月24日 │5萬元 │訴字卷第25頁│ │├──┼───────┼───────┼──────┤ ││ ⒎ │108年2月11日 │50萬元 │訴字卷第25頁│ │├──┼───────┼───────┼──────┤ ││ ⒏ │108年2月12日 │20萬元 │訴字卷第23頁│ │├──┼───────┼───────┼──────┤ ││ ⒐ │108年3月23日 │20萬元 │訴字卷第21頁│ │├──┼───────┼───────┼──────┼─────────┤│ ⒑ │108年6月21日 │32萬元 │審訴卷第37頁│ │├──┼───────┼───────┼──────┼─────────┤│ ⒒ │109年1月14日 │3萬元 │審訴卷第31頁│原告主張匯款至被告│├──┼───────┼───────┼──────┤妹婿辜和雄帳戶內以││ ⒓ │109年1月16日 │17萬元 │審訴卷第31頁│轉交給被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