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敦三
董林南旎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中正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金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裁判費13,05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