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033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林瑞發被 告 班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燕玉被 告 簡朝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陸仟零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參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班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班超公司)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邀同被告蔡燕玉、簡朝陽為連帶保證人,並簽立保證書及約定書,約定就班超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為限額及按各個債務約定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嗣班超公司陸續向原告借貸共計500 萬元之借款,並約定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遲延繳納時,除仍按如附表所示約定利率計息外,尚應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班超公司自110 年5 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上開約定書第5 條第1 項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3,656,030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蔡燕玉、簡朝陽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對班超公司基於前揭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依約自均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亦明。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是本院依調查上開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雅婷【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幣) │ │週年利率)│ │├──┼─────┼──────┼─────┼─────────────────┤│ 1 │144,259 │自110 年5 月│2.25% │自110 年6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25日至清償日│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止 │ │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之違約金 │├──┼─────┼──────┼─────┼─────────────────┤│ 2 │577,042 │自110 年5 月│2.25% │自110 年6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25日至清償日│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止 │ │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之違約金 │├──┼─────┼──────┼─────┼─────────────────┤│ 3 │586,946 │自110 年5 月│1.5% │自110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20日至清償日│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止 │ │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之違約金 │├──┼─────┼──────┼─────┼─────────────────┤│ 4 │2,347,783 │自110 年5 月│1.5% │自110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20日至清償日│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止 │ │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