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9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仁盈即黃仁盈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認對於全部判決不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5萬9,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583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逸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佩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