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22號原 告 陳揚智即三勝房屋經紀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被 告 顏國勝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蘇湛雯律師被 告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