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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78號原 告 沈麗琴兼訴訟代理人 張慶祥被 告 郭淑惠

黃宜萱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