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78號原 告 沈麗琴兼訴訟代理人 張慶祥被 告 郭淑惠 黃宜萱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