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8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永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可亦、孫王狩猛、孫玉文間請求返還溢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元,應繳裁判費為20,50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