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91號原 告 林宗津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被 告 茄興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朱美華
郁貿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朱美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7日上午09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鄭靜筠法 官 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