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9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宗津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茄興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朱美華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郁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美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0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鄭靜筠法 官 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