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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岳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聖報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關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6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裁判案由:給付報關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