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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39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進福被上訴 人即 被 告 鳳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 廖孟才人 0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廖孟才間確認區分所有權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裁判日期:202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