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9號原 告 林珍妮
林恩饒楊文禮楊孟青王貴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謝昌育律師被 告 賴瑞徵
賴靜嫻馬慶豐趙中善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就原告民國
110 年4 月22日民事準備(一)狀變更訴之聲明,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林珍妮、楊文禮、王貴雄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民事準備(一)狀所載更正後訴之聲明第二項「確認被告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賴瑞徵、賴靜嫻、馬慶豐、趙中善間之董事或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林珍妮、楊文禮、王貴雄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定有明文。如有違反前開規定而更行起訴者,其情形非得補正,依同法第24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所列訴之聲明第二項原為:「撤銷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主人廣播公司)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董事會決議。」(見本院卷一第11頁)。原告嗣於民國
110 年4 月22日民事準備(一)狀,更正訴之聲明第二項為「確認被告主人廣播公司與被告賴瑞徵、賴靜嫻、馬慶豐、趙中善間之董事或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見本院卷二第33頁),核屬訴之變更。惟原告林珍妮、楊文禮、王貴雄已於109 年5 月5 日對被告賴瑞徵等4 人提起確認董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經本院以110 年度審訴字第162 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受理在案(現變更案號為110 年度訴字第501 號,下稱系爭另案),並於系爭另案聲明:「一、確認被告主人廣播公司前臨時管理人林瑞成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合法,會議當然無效。二、確認被告主人廣播公司前臨時管理人林瑞成召集股東臨時會會議不合法,決議當然無效。三、確認被告主人廣播公司與被告賴瑞徵、賴靜嫻、馬慶豐、趙中善、周秉國間之董監事委任之法律關係不存在」,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另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訛。則原告林珍妮、楊文禮、王貴雄於另案訴之聲明第三項及本件訴訟變更後聲明第二項,其當事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明均屬同一,核屬同一事件,則原告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復行提起本訴,顯與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相違,且其情形非得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林珍妮、楊文禮、王貴雄變更之訴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盧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