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鵬圖被上訴 人即 被 告 蔡貴容
王彩潔王世潔王鵬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貴容等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23,242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1,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