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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4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楊詩君

張程永翰張程永慶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楊詩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家溱間確認專用使用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2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5,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裁判日期:2022-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