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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78號上 訴 人 帝利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被上 訴 人 楊宜蓉即昌煇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查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327至333頁),依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