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2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李錦秀訴訟代理人 曹潔睿被 告即反訴原告 蔡昇璋被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怡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另有再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