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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5號原 告 邱雅齡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被 告 房玉齡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提出台灣○○公司民國一0三年至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供原告查閱、影印。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一)被告應提出台灣○○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公司民國10

3 年至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國稅局年度申報書、財務報告書(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表)、帳簿(包括普通時序帳簿、總分類帳簿)、憑證(包括傳票、薪資清冊)、財產目錄、銀行往來資金及存摺明細之文件供原告查閱;(二)願提供擔保,請准予以宣告假執行(見審訴卷第

9 頁)。嗣於本院審理時就前開聲明㈠部分變更為:被告應提出○○公司103 年至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下合稱系爭文件)供原告查閱、影印等語(見本院卷第129 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公司為兩造各出資1/2 所設立,並由被告擔任董事,原告則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被告自108 年10月後,任意停止○○公司之營運、違法解僱員工,甚至有製造假債權之重大嫌疑,造成○○公司權益受損,經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被告均置之不理,且拒絕說明○○公司之財務狀況、貨況。原告既為○○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自得行使監察權,向被告請求查閱營業情形及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

為此,爰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前揭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三、被告則以:○○公司於103 年由兩造出資設立,被告擔任負責人,原告則擔任業務經理,而原告參與○○公司之經營管理、負責開發業務、業務管理、教育訓練,顯非不執行業務股東。原告胞姐即訴外人邱○芳則自104 年7 月20日起擔任○○公司會計,邱○芳因業務關係而持有公司所有財務相關資料及文件,並負責製作帳目及庫存表等。而被告以負責人身份要求邱○芳提出相關報表(含業績表、庫存表、銷售排行表)均未果,方於108 年2 月取回被告個人小章,詎邱○芳遲不做出報表,直至108 年6 月才製作103 年至107 年度及108 年1 、2 月之損益表,及108 年5 月份之庫存表,其他帳目仍交代不清,甚至侵占系爭帳戶存摺等文件,被告因此解聘邱○芳,且已另對原告及邱○芳提出刑事告訴,刑事偵查程序均有進行對帳,是原告並無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

另兩造已在108 年10月21日達成解散○○公司之共識,被告始在108 年10月23日發布停業聲明,停業後於108 年11月間將剩下員工均資遣,僅剩1 名請育嬰假之員工,故公司已無人員可製作帳冊。且○○公司僅係資本額60萬元之公司,章程規定應造具之表冊為(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在邱○芳未提出報表之情況下,除被告能提出者【103 年至10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書(含損益及稅額計算書、資產負債表)及薪資清冊】外,並無原告所要求之文件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公司為兩造各出資1/2 所設立,並由被告擔任董事一節,為被告所不爭執,然就原告主張其為不執行業務股東,依法得請求被告提出系爭文件供原告查閱、影印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就本件原告請求有無理由,析述如下:

(一)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 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3 人,應經股東表決權3 分之2 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公司法第48條之規定。同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10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69年

5 月9 日修正上開條文時,其立法理由為:「現行法有限公司採『執行業務股東』及『董監事』雙軌制,執行業務股東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而董事、監察人則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此種準用之結果,使兩者在法律上之地位不同,造成有限公司組織形態之紛歧,為簡化有限公司之組織,並強化其執行機關之功能,爰將『執行業務股東』及『董監事』雙軌制予以廢除,改採『董事』單軌制,以『董事』取代『執行業務股東』之地位,至少設董事1 人,最多設3 人,並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而不再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董事有數人時,得特定1 人為董事長,但無董事會之設置。又非董事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故無監察人之設置」,是所謂有限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係指非董事之股東而言;且不執行業務股東所得行使之監察權,係本於其股東身分而取得之固有權限,與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係由股東會選任,法律明定其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者有別(見公司法第216 條第1 項、第222 條),自不因其兼任公司之經理人或其他職務而受限制(最高法院107 年台上字第16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公司為有限公司,被告為○○公司唯一之董事,原告則為○○公司之股東,且無無董事職位一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考(見審訴卷第17頁至第21頁),依前開說明,原告既屬非董事之股東,即為不執行業務股東,依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第48條規定,自得對被告行使股東監察權,查閱○○公司之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資料。被告雖辯稱原告為○○公司業務經理,非屬「不執行業務股東」云云,惟依前述,縱原告兼有○○公司經理人之身份,仍不影響其本於股東身份而得行使之監察權,被告此部分所辯,自不足採。至於被告辯稱已對原告及邱○芳提出刑事告訴,偵查程序均有進行對帳,原告並無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云云,惟刑事偵查程序乃在確認有無告訴人指述之犯罪事實,所用證據本非必然與系爭文件相同,況被告亦未指明該案所涉事實,或原告於刑事案件中,已持有如附件所示何部分之文件,自難以兩造尚有其他訴訟紛爭,即謂原告無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

(二)附表所示之文件均屬於公司法第48條所規定「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範疇:

1.被告雖辯稱除已提出之文件外,其無原告所要求之文件,該等文件亦非均屬公司章程所規定應製作之文件云云。

惟按公司法第109 條並未明文規定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具體名稱,解釋上應指與公司營業情形有關,而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所必要之文書。而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包含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及記帳憑證(包含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包含普通序時帳簿、特種序時帳簿)、分類帳簿(包含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財務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商業會計法第14條至第18條、第20條至第23條、第28條各有明文。足見會計憑證、帳簿、財務報表等,均為公司營業上依法應設置或編製之文件,是凡屬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用以記錄或證明實際支出之文件、表單、書據,諸如:發票、收據、領據、票據、合約書、薪資請領清冊等,均屬原始支出憑證,應均屬原告得求被告提出之範疇。

2.查,原告請求被告提出系爭文件,其中編號2 、3 應屬用以記錄或證明實際支出之原始支出憑證;編號1 、4 屬於公司營業情形相關之表冊;編號5 至7 則屬○○公司之財產文件,且依附表「被告持有文件之證據出處」欄所示內容及證據,勘認被告確有製作或持有各該文件,況被告於

110 年4 月20日審理時,自承就財產目錄、有關往來銀行明細部份、帳冊,後來破解電腦資料等件,均同意提供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6頁),已可認被告確持有或上開文件,經本院諭知被告應於110 年5 月11日前提出上開文件(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6頁),然被告遲至同年6 月28日始提出103 年至10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書(含損益及稅額計算書、資產負債表)及薪資清冊,其餘仍未提供。而審酌原告所請求被告交付之系爭文件,無論被告實際持有或製作之文件名稱為何,凡內涵屬各該文件之內容者,均屬公司法第48條所定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督權所得請求交付閱覽之文件,且屬○○公司營運所必需,亦屬公司營業上依法應設置或編製之文件,則原告請求被告提供系爭文件,自應准許。另不執行業務之股東於行使監察權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時,需核對勾稽其帳冊內容,由於人類之記憶力有限,而該等文件內容繁多,倘僅以肉眼檢視方式查閱,實無法記憶其內容,顯難達到行使監察權之目的,為使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能確實有效行使其監察權,以保障股東權益,故原告請求被告交付系爭文件正本,供其查閱、影印,應屬有據,而應准許。

3.又就附表所示相關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系爭文件,本應由○○公司妥為保存,被告為○○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兼董事,公司所應保存之文件,本屬其執行業務範圍所管領,審酌本件之證據偏在被告一方、原告無從知悉○○公司之營運狀況及具體製作之文件內容,致其蒐證之困難等因素,認應由被告舉證證明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未製作或不存在,而本件被告所辯未必均有製作系爭文件云云,而未提出事證以實其說,尚難採憑。

(三)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交付自103 年度至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系爭文件被告雖一再辯稱兩造已在108 年10月21日達成解散○○公司之共識,被告在108 年10月23日發布停業聲明,現已無營運,且無人可製作系爭文件云云。然依被告所提出○○公司10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108 年度未分配盈餘網路申報書(見本院卷第225 頁至第227 頁),可見被告係於110 年5 月25日辦理上開申報,該年度之營業收入總額有516,865 元,資產負債表中亦尚有2,587,889 元之商品存貨,被告亦陳稱係將資料提供予記帳士辦理(見本院卷第263 頁),堪認被告必持有相關原始憑證,始得辦理上開稅務申報,自不因○○公司實際有無營運而受影響。再者,○○公司迄今仍未辦理解散或停業,有本院110 年6月30日查詢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5 頁),是審酌○○公司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既未辦理解散或停業,則原告自得以不執行業務股東之身份,行使其監察權,請求被告交付系爭文件,以茲確認○○公司迄今之實際營運狀況,是請求被告交付自103 年度至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系爭文件,即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第109 條準用第48條規定,請求被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文件供原告查閱、影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按宣告假執行之判決有執行力,與確定判決之執行力無分軒輊,故得宣告假執行之判決,應視其性質,以適於執行者為限。原告請求被告提供系爭文件供其查閱,雖聲請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於終局判決確定前,倘准許假執行,無異使原告提前獲取本案勝訴效果,將對被告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訴訟性質上不適於假執行,應不得為假執行之宣告。是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以一一論述。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附表:

┌──┬─────────────┬──────────────────┐│編號│文件內容 │被告持有文件之證據出處 │├──┼─────────────┼──────────────────┤│ 1 │國稅局年度申報書、財務報告│1.被告自承國稅局年度申報書交由記帳士││ │書(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處理(本院卷第44、263頁) ││ │、業主權益表)、營業人銷 │2.被告已提出被證四、被證五(本院卷第││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 189 頁至第227 頁) ││ │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 │ │├──┼─────────────┼──────────────────┤│ 2 │帳簿(包括日記帳、總分類帳│1.薪資單,見本院卷第150頁至第151頁 ││ │、明細分類帳簿)、憑證(包│2.薪資清冊,見本院卷第152頁至第153頁││ │括傳票、薪資單、薪資清冊)│ 、第229頁至第246頁 ││ │ │3.明細分類帳,見本院卷第136 頁至第 ││ │ │ 138 頁 ││ │ │4.傳票,見本院卷第141頁至第142頁 ││ │ │5.帳簿(或帳冊)部分,被告已同意提出││ │ │ ,見本院卷第45頁 │├──┼─────────────┼──────────────────┤│3 │出貨單、銷貨資訊明細分析表│1.銷貨資訊明細分析表,見本院卷第35頁││ │、進口報單、存貨異動表、庫│ 即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176 號事件(││ │存表 │ 下稱另案)言詞辯論筆錄 ││ │ │2.庫存表,見本院卷第23頁被告民事答辯││ │ │ 狀、本院卷第146 頁被告另案答辯狀 ││ │ │3.被告自承依出貨單出貨予客戶(見本院││ │ │ 卷第264 頁),且依兩造所陳○○公司││ │ │ 向義大利ROCA公司進口商品販售之經營││ │ │ 模式觀之(見本院卷第264 頁),可認││ │ │ 被告確有進口報單,及存貨異動表等足││ │ │ 資確認進口貨物及存貨狀況之文件 │├──┼─────────────┼──────────────────┤│4 │應收帳款表 │此屬資產負債表中會計項目之一,且依被││ │ │告所述公司電腦中存有客戶回報款項匯入││ │ │原告私人帳戶之資料(見本院卷第265 頁││ │ │),可認被告應有製作內涵為記載應向客││ │ │戶收取款項之相關表冊 │├──┼─────────────┼──────────────────┤│5 │財產目錄(事務設備- 辦公品│被告同意提出,見本院卷第45頁 ││ │) │ │├──┼─────────────┼──────────────────┤│6 │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伍婉嫻事│依公證書所載被告為確認倉庫內貨品數量││ │務所108 年度雄院民公嫻字第│而請求公證(本院卷第155 頁至第156 頁││ │01723 號公證書暨附件 │),故可認屬財產文件,且與編號5 所示││ │ │財產目錄性質相同。 │├──┼─────────────┼──────────────────┤│7 │銀行往來資金及系爭帳戶存摺│被告同意提出,見本院卷第45頁 ││ │明細 │ │└──┴─────────────┴──────────────────┘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