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 房玉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雅齡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15日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