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06號原 告 鄭婉屏被 告 黃玲衿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與原告對於兩造及綽號「小咪老師」之人所合夥之「三十八朵花店」之經營理念不合,竟於兩造、小咪老師、該花店員工及工讀生共用使用之「38朵花店一起賺大…」Line群組,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訊息,並於兩造及其他多名獅子會成員共同使用之「愛瑪世獅子…」Line群組,傳送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訊息,又於被告之FB帳號公開貼文如附表號編11至13所示之文字。被告以上揭公開貼文,對原告冷嘲熱諷、侮辱、挑釁,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而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致原告受有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損害等語,爰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38朵花店一起賺大」Line群組僅兩造及另一合夥人可以進入使用,且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訊息,並未侮辱原告人格,原告於109年6月間要求退股,逼被告買下股份、應徵新員工,被告始傳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訊息,並無散布於眾之意思;附表編號10之訊息僅提及查帳之爭執,且係事實;附表編號11至13之貼文,並未提及原告姓名,均無侵害原告名譽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被告有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為附表所示之訊息及公開貼文。
四、本件之爭點:㈠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及公開貼文,是否侵害原告名譽
權?㈡如㈠為是,原告請求慰撫金100萬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被告所為如附表之公開貼文,是否侵害原告名譽權?⒈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參照)。
⒉被告有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為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訊息及編
號11至13所示之貼文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訴字卷第85頁),並有原告所提出之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訊息及編號11至13所示之貼文列印資料(見本院審訴字卷第23頁至第37頁、訴字卷第29頁至第35頁、第39頁至第43頁、第51頁)可稽,足以認定。被告所傳送之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訊息及張貼之編號11至13所示之貼文,依一般社會通念,含有輕侮、鄙視、辱罵原告之意,足以貶抑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並使原告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自應依上開規定,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⒊被告雖執前詞抗辯。惟查:
①被告辯稱:「38朵花店一起賺大….」Line群組除兩造外,
僅有另一合夥人使用等語,核與原告所提出之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訊息其中「38朵花店一起賺大….」Line群組列印資料(見本院審訴字卷第23頁至第37頁)所示群組成員只有4人(即該群組後之「(4)」標示)可證,固應為事實,惟依上開說明,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並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先例參照)。而被告既明知該群組既尚有其他人可以使用,被告仍傳送一般人一望即知係輕侮、鄙視、辱罵原告之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訊息,顯有以上開訊息貶損原告之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之意思,而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且被告若無使第三人知悉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故意,被告大可直接傳送訊息至原告之個人Line帳號,何必特地傳送到有其他人可以使用之「38朵花店一起賺大…」Line群組,堪認被告確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至於被告傳送附表編號1至9所示訊息之動機,縱為被告所述之合夥糾紛,被告亦不因此免責。
②被告雖辯稱附表編號10之訊息僅提及查帳之爭執云云,惟被
告於成員計有43人之「愛瑪世獅子…」Line群組,傳送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訊息,省略兩造之糾紛過程,顯有誘使該群組成員認為原告有帳目不清遭查帳卻惡人先告狀之舉,有以上開訊息貶損原告之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之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
③被告雖辯稱附表編號11至13之貼文,並未提及原告姓名云云
。惟兩造既曾與他人合夥「三十八朵花店」,兩造在FB上應有為數不少之共同朋友,被告於附表編號11至13之貼文,縱未提及原告姓名,但依一般常情,兩造共同朋友一望即知被告所述為何人,被告雖未提及原告全部姓名,亦已達侵害原告名譽權之程度。
㈡如㈠為是,原告請求慰撫金100萬元,有無理由?⒈按審酌慰撫金之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影響是否
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參照),而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應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被害者及加害者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資力)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參照)。
⒉本院審酌被告明知兩造因經營理念不合,已有嫌隙,理應更
審慎自己言語,理性溝通,被告不思及此,反而以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及貼文「長期」損害原告名譽,並考量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9之受眾不多、編號10為暗示之性質、編號11至13之受眾較多之侵害程度;及原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二專畢業後,經營公司,擔任負責人,經濟情況小康,與配偶及3名子女同住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85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自文藻畢業後,至英國就讀,碩士畢業後,經營補習班,但因為疫情的關係,目前並無收入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56頁);暨兩造於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財產、所得情形(見本院審訴字卷附證物袋內);並考量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3萬元之慰撫金,應屬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4月9日(見本院審訴字卷第7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業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擔保金如主文所示。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係促請法院依職權發動,本院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至於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原告其餘之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八、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酌量情形由被告負擔10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九、本件事證業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或調查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一○、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玫燕附表┌─┬────┬────────────────────────┬─────┐│編│日期 │公開貼文內容 │公開貼文處││號│ │ │ │├─┼────┼────────────────────────┼─────┤│1 │109年6月│請專心把罵我的精力放賺錢上。 │Line群組:││ │8日 │我沒妳嘴巴上這麼壞,我們當不成朋友,也不要虧錢。│38朵花店一││ │ │ │起賺大... │├─┼────┼────────────────────────┤ ││2 │109年7月│我沒做錯事!妳會讓我不想接單。 │ ││ │19日 │妳罵三小! │ ││ │ │這是我非常不爽的地方。我想退的原因 │ │├─┼────┼────────────────────────┤ ││3 │109年9月│妳少在那邊嚷感恩感恩!愛扣人家帽子,講話狠毒。 │ ││ │28日 │…會經營花店的人一堆。 │ ││ │ │會看得起妳,拿錢投資妳經營花店的「只有我!」…我│ ││ │ │買妳的股份! │ ││ │ │…妳臭嘴巴!閉嘴開嘴就說我欺負小咪! │ ││ │ │我看清妳的嘴臉! │ ││ │ │…我買下你的股份… │ │├─┼────┼────────────────────────┤ ││4 │109年10 │妳就是愛錢,妳當初主張不盤給那個Lily花店,害大家│ ││ │月13日 │。…妳不要再去花店吵蜜雅做事! │ ││ │ │妳不要再去花店起瘋壞了花店名譽。 │ ││ │ │…講明了妳就是愛錢? │ ││ │ │妳那麼有錢,沒看妳捐過3萬LCIF │ │├─┼────┼────────────────────────┤ ││5 │109年10 │我不想再聽妳廢話,我認清你過河拆橋的嘴臉。妳要逼│ ││ │月16日 │我不想投資花店,請便!妳要告,傳出去一起丟臉,請│ ││ │ │便! │ ││ │ │…拜託妳閉上臭嘴不要再影響認真工作的人…跟聽不懂│ ││ │ │人話的人講話很煩。 │ ││ │ │…妳敢吃不義之財必自斃。 │ ││ │ │…損失不是妳說謊就有 │ │├─┼────┼────────────────────────┤ ││6 │109年10 │…大家都說妳忘恩負義過河拆橋:…妳卻恩將仇報叫警│ ││ │月18日 │察來我的花店抓我女兒! │ ││ │ │我們永遠不會原諒妳! │ ││ │ │妳自己去跟妳的上帝懺悔妳的惡行,還是要我跟上帝說│ ││ │ │?妳真的是褻瀆妳的教會妳的上帝…你不用再吠我不尊│ ││ │ │重你! │ ││ │ │妳膽敢舉例妳何時尊重我? │ ││ │ │…妳眼瞎了嗎?之前免費是去「服務處」!妳是去吼叫│ ││ │ │很丟臉,我說是我「家人」處理讓我們去「律師樓」。│ ││ │ │既然妳有月入50萬,年薪600萬的老公…妳有個富先生 │ ││ │ │為妳高興,我們也可以去妳請的律師那裡,更好! │ │├─┼────┼────────────────────────┤ ││7 │109年10 │妳白領花店薪水14個月?妳若沒把客戶資料都有印出,│ ││ │月25日 │妳失職,妳應負責。 │ ││ │ │現在有人把38朵花搞到這麼臭,確定要舊客戶資料嗎?│ ││ │ │…鄭女妳挑撥離間無效…妳不用再說讓人討厭妳的話,│ ││ │ │請妳不要再造口業...誰死? │ ││ │ │妳有什麼問題,妳快提告,我等妳! │ │├─┼────┼────────────────────────┤ ││8 │109年10 │我知道妳老公很有錢,我也知道你很愛告人賺錢。希望│ ││ │月 │你的天主原諒你。 │ │├─┼────┼────────────────────────┤ ││9 │109年10 │我寧可花錢做公益,也不會給惡毒的人 │ ││ │月 │ │ │├─┼────┼────────────────────────┼─────┤│10│109年12 │我不想買下她的股權,9/30我與女兒去我身為負責人花│Line群組:││ │月12日 │店使用「電腦查帳」,鄭女叫警察抓我女兒等等爭執。│愛瑪世獅子││ │ │ │.. │├─┼────┼────────────────────────┼─────┤│11│109年1月│鄭x屏為了錢,威脅又恐嚇並陷害幫助過她的多年友人 │FB貼文: ││ │11日 │?上帝啊請幫助她懂感恩…阿門。希望大家身邊不會有│黃衿--在柴││ │ │這種過河拆橋人。 │山 │├─┼────┼────────────────────────┤ ││12│110年4月│我們的善良只能給善良的人~~愚人節的領悟! │ ││ │1日 │一直對惡人愚善只是害了「她~~屏」再去加害她人。 │ │├─┼────┼────────────────────────┼─────┤│ │110年4月│TO屏:害人之心不可有...若為惡,不是不報,只是時 │ ││13│7日 │間未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