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66號原 告 邵孟玲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被 告 江紀玉蓮上列當事人間閱覽帳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提出原告投資於被告投資於愛之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四季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之投資額新臺幣玖仟玖佰萬元、玖仟萬元其中之貳佰萬元、壹佰萬元之「隱名合夥」自民國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賬簿及其原始憑證供原告查閱。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愛之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下稱愛之旅鳳山分公司)於高雄市○○區○○路○○號經營華水亭汽車旅館,另被告亦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四季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四季公司)則於高雄市○○區○○路○○○○號1至3樓經營四季汽車旅館。原告於93年間對於被告投資於愛之旅鳳山分公司、四季公司之投資額新臺幣(下同)9900萬元(99股)、9000萬元(90股)各出資500萬元(5股)、100萬元(1股)為隱名合夥人,嗣於109年9月將部分投資額轉讓他人後,尚各餘200萬元(2股)、100萬元(1股)(下稱系爭合夥)。被告未曾向原告提供系爭合夥事業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財務報告書等書面文件,亦未確實報告系爭合夥事業之財產狀況,僅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自行匯付盈餘分派金額。因四季公司於108年12月31日發生是否與地主續租及如不續租以每股15萬元收回投資額之「重大事由」,原告乃依民法第706條第2項之規定,於109年10月27日以德智郵局第184號存證信函要求被告提供系爭合夥事業自105年至109年間之會計簿冊、會計憑證、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銀行往來帳戶等供原告閱覽。詎被告竟拒絕原告之請求,並以系爭合夥屆滿,每股餘額15萬元通知原告領取,並未說明所憑之依據及計算方式,嚴重侵害原告之權利等語,爰依據民法第706條第2項之規定,聲明:被告應提出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之如附表所示之「愛之旅鳳山分公司及四季公司」賬簿及其原始憑證,暨「系爭合夥」賬簿及其原始憑證供原告查閱。
二、被告則以:愛之旅鳳山分公司、四季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黃呈河、紀秀清,而非被告。原告亦非直接投資於愛之旅鳳山分公司、四季公司,而係投資於被告投資於愛之旅鳳山分公司、四季公司之投資額中,為隱名投資人。被告業於每年度終將帳簿暨事務及財產狀況提供隱名合夥人查閱,原告自己不前往查閱,並非被告未提供原告查閱。且四季公司股東決議由願與地主續約之股東,以每股15萬元購買不願續租之股東之出資額之重大事由發生後,被告已通知原告是否願意續租,原告迄今未明確答覆。又原告曾於110年3月2日14時查閱109年帳簿,迄今未提出異議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對於被告投資於愛之旅鳳山分公司、四季公司之投資額
9900萬元(99股)、9000萬元(90股),各出資200萬元(2股)、100萬元(1股)為隱名合夥人(即系爭合夥)。(本院卷一第35頁、第39頁、第11頁、第95頁)㈡愛之旅鳳山分公司於高雄市○○區○○路○○號經營華水亭汽
車旅館;四季公司於高雄市○○區○○路○○○○號1至3樓經營四季汽車旅館。(本院卷一第29頁、第30頁、第105頁、107頁)㈢原告於109年10月27日以德智郵局第184號存證信函、109年
11月中以德智郵局第000204號存證信函要求被告提供系爭合夥事業自105年至109年間之會計簿冊、會計憑證、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銀行往來帳戶等供原告閱覽;被告於同年11月3日以社東郵局第000437號存證信函、同年月20日以高雄西甲郵局第001780號存證信函回覆其已於年度終提供帳簿暨事務及財產狀況供原告查閱。(本院卷第41頁至第53頁、第111頁至第129頁、第133頁至第135頁)股15萬元出售。
㈣被告等人簽署之四季精品旅館股東協議書,涉及原告決定是
否同意續租或拿回每股15萬元的重大事由,原告可以依照民法第706條第2項「如有重大事由,法院因隱名合夥人之聲請,得許其隨時為前項之查閱及檢查。」之規定,請求查閱系爭合夥之帳簿及檢查財產。(本院卷一第131頁)㈤被告同意原告請求被告提出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之「系爭合夥」賬簿及其原始憑證供原告查閱。
四、本件之爭點: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隱名合夥人,縱有反對之約定,仍得於每屆事務年度終
,查閱合夥之賬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之狀況。」、「如有重大事由,法院因隱名合夥人之聲請,得許其隨時為前項之查閱及檢查。」民法第70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隱名合夥人得依上開規定,查閱之賬簿、檢查之事務及財產之範圍,自僅限於「該合夥」本身財產之範圍,而不及於「該合夥」以外之財產範圍。
㈡前述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至㈤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
院卷業第113頁),足以認定。是原告依上揭規定,請求被告提出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之「系爭合夥」賬簿及其原始憑證供原告查閱,應有理由。
㈢原告雖執前詞請求被告提出如附表所載之帳冊文件供原告查閱云云。惟查:
⒈系爭合夥之合夥財產係原告投資於被告投資於愛之旅鳳山分
公司、四季公司之「投資額」其中之200萬元(2股)、100萬元(1股),而非原告對於愛之旅鳳山分公司、四季公司有何直接之出資,可見愛之旅鳳山分公司、四季公司或所經營之華水亭汽車旅館、四季汽車旅館本身,並非系爭合夥之財產,原告請求被告提供愛之旅鳳山分公司、四季公司所經營之如附表所示之華水亭汽車旅館、四季汽車旅館之帳冊文件,已逾系爭合夥之財產範圍,應無理由。
⒉被告因系爭合夥而應提供給原告之賬簿,雖因系爭合夥係原
告投資於被告投資於愛之旅鳳山分公司、四季公司之「投資額」其中之200萬元(2股)、100萬元(1股),被告於製作「系爭合夥」之賬簿時,不可能不參考「愛之旅鳳山分公司、四季公司」之帳冊文件,但「愛之旅鳳山分公司、四季公司」之賬簿,究非「系爭合夥」之賬簿,原告自無請求被告直接提供如附表所示之愛之旅(鳳山分公司)、四季公司即華水亭汽車旅館、四季汽車旅館之帳冊文件之權利。換言之,被告所應提供予原告之系爭合夥賬簿應係被告投資於愛之旅鳳山分公司、四季公司之投資額9900萬元(99股)、9000萬元(90股)之收入、支出、出資額等資料其中之200萬元(2股)、100萬元(1股)之收入、支出、出資額等資料。
六、綜上所述,原告基於隱名合夥關係,請求被告提出「系爭合夥」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之賬簿及其原始憑證供原告查閱,應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業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或調查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玫燕附表:
┌─┬────────────────────────────────────────┐│編│ 帳 冊 文 件 ││號├────────────────┬───────────────────────┤│ │華水亭汽車旅館 │四季汽車旅館 │├─┼────────────────┴───────────────────────┤│⒈│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會計原始憑證(含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 │├─┼────────────────────────────────────────┤│⒉│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會計記帳憑證(含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 │├─┼────────────────────────────────────────┤│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會計序時帳簿(含普通序時帳簿、特種序時帳簿)。 │├─┼────────────────────────────────────────┤│⒋│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會計分類簿冊(含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 │├─┼────────────────────────────────────────┤│⒌│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 │├─┼────────────────────────────────────────┤│⒍│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綜合損益表。 │├─┼────────────────────────────────────────┤│⒎│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營業報告書。 │├─┼────────────────────────────────────────┤│⒏│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財產目錄。 │├─┼────────────────────────────────────────┤│⒐│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人事清冊。 │├─┼────────────────────────────────────────┤│⒑│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現金流量表。 │├─┼────────────────────────────────────────┤│⒒│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房間數量、收費標準清單。 │├─┼────────────────────────────────────────┤│⒓│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員工勞保、健保名冊。 │├─┼────────────────────────────────────────┤│⒔│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全部人事之薪資表 │├─┼────────────────────────────────────────┤│⒕│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戶名為「愛之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銀行帳戶交易明 ││ │細、「四季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⒖│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合夥事業土地租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