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5號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琄訴訟代理人 陳宛玲
范紀安李媛婷被 告 史文榮
楊長松
陳美足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複代理人 張羽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7月4日裁定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1號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上開行政訴訟已終結確定,有該案確定判決在卷可佐,是以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