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16號原 告 許芳瑜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陳建宏律師被 告 李國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均為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皇家貴賓大樓」住戶,伊住在22樓(下稱A屋),被告則住在23樓(下稱B屋),A、B屋上下相鄰。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晚上7時58分許前往A屋,在A屋大門上張貼如本院卷一第19頁所示之信件(下稱系爭信件),以「妳想想看我住在妳的樓上,我要找你的麻煩太容易了,我每天晚上11點過後,每隔10分鐘,穿上木屐,在你的房間上走一回,你會怎麼睡得著,我還會避開住戶公約的規定,為的就是要整妳,請問妳要怎麼生活下去」、「如果惹惱了我,要來和妳拼命的時候,那就什麼人都不怕了」等語威脅、恐嚇伊(下稱行為一);復於107年12月29日晚上9時59分許前往A屋,手持拐杖敲打A屋大門,並不斷以「我操你媽個逼」、「你媽的操你媽個逼」、「你媽的出來,我操你祖宗八代」等不雅言詞辱罵伊,並以「你看我會不會揍你」、「你門打開我就揍你」等語恐嚇伊(下稱行為二);又於108年10月4日晚上10時許前往A屋,以腳踹A屋大門,並以「我操你媽個逼,混帳東西」、「我告訴你,你神經病哦」、「我操你媽個祖宗,操你祖宗八代,我操你媽,媽的,操你媽個逼」、「我詛咒你,你有小孩,你有小孩用爬的,不是用走的」等不雅言詞辱罵、恐嚇伊(下稱行為三)。被告上開所為,足以貶損伊之社會評價,並致伊心生恐懼,無法享有平和之居住環境,而不法侵害伊之名譽(行為二、三)、自由(行為一、二、三)及居住安寧權(行為一、二、三),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伊得請求被告就前揭3次不法侵害伊之權利,各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5萬元及20萬元,合計30萬元,並得請求被告不得再以言詞、書面、電話、網路社群、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騷擾伊之生活或侵害伊之人格法益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不得再以言詞、書面、電話、網路社群、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騷擾原告之生活或侵害原告之居住安寧、自由及名譽等人格法益。
二、被告則以:行為一部分,伊係因先前原告向伊表示聽聞B屋傳來伊孫發出之腳步聲,影響其安寧,而前往A屋欲與原告溝通,惟因當天未能會晤原告,始張貼系爭信件。系爭信件固有前揭內容,惟伊另表示「但我不會這樣對待你,很抱歉說了一大堆,還是希望你能體諒,先謝謝你了,有空請你吃飯、喝咖啡」、「我的孫子12/29 要來高雄陪我跨年到元旦,希望你多包涵……如有不是的地方,請你多擔待些」等語,希藉以向原告說明經過及表達善意,並無原告所指對其威脅及恐嚇之情事。行為二部分,伊固有於前揭時、地,脫口前揭言詞,然此係因當天稍早自A屋傳來以木棍敲打天花板之聲響,隨後原告以電話向伊表示B屋發生之聲響已對其造成影響,經伊說明係伊孫跑步所致,詎原告之配偶甲○○透過電話以「你說什麼說,操你媽的逼」等語辱罵伊,伊因而前往A屋欲加理論,過程中一時氣憤始對甲○○脫口前揭言詞,尚無原告所指對其侮辱或恐嚇之行為。行為三部分,伊雖有於前揭時、地說出前揭言詞,然當天稍早原告即不斷敲打A屋天花板產生聲響,致伊孫受到驚嚇,原告復要求伊不得發出任何聲音,無奈之下,伊攜同孫子前往A屋理論,過程中因氣憤難耐,始對甲○○說出前揭言詞,又原告並無子女,伊不可能對其子女不利,自無原告所指對其侮辱或恐嚇之行為。伊並無原告所指之侵權事實,復不曾對原告為任何攻擊行為,原告請求伊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且不得再以言詞等任何方式加以騷擾或侵害,洵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均為「皇家貴賓大樓」住戶,原告住在A屋,被告則住在B屋,A、B屋上下相鄰。
㈡、被告於107年12月20日晚上7時58分許前往A屋,在A屋大門上張貼系爭信件。
㈢、被告於107年12月29日晚上9時59分許前往A屋,手持拐杖敲打A屋大門,並脫口表示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詞。
㈣、被告於108年10月4日晚上10時許前往A屋,脫口表示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詞。
㈤、原告前對被告提出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等告訴,其中行為一涉犯公然侮辱部分及行為一、二涉犯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分別以已逾法定6個月告訴期間及被告並無恐嚇犯意為由,而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311號處分不起訴;行為三涉犯公然侮辱部分,則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刑事簡易庭以110年度簡字第2048號判處被告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
四、本件之爭點為:㈠被告所為行為一、二、三,是否不法侵害原告之自由、名譽及居住安寧權?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是否於法有據並相當?㈢原告請求被告不得再以言詞等方式騷擾或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所為行為一、二、三,是否不法侵害原告之自由、名譽及居住安寧權?⒈行為一部分:
查被告於107年12月20日晚上7時58分許前往A屋,在A屋大門上張貼系爭信件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系爭信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7至19頁)。系爭信件固有「妳想想看我住在妳的樓上,我要找你的麻煩太容易了,我每天晚上11點過後,每隔10分鐘,穿上木屐,在你的房間上走一回,你會怎麼睡得著,我還會避開住戶公約的規定,為的就是要整妳,請問妳要怎麼生活下去」、「如果惹惱了我,要來和妳拼命的時候,那就什麼人都不怕了」等語,然上開內容之前後文略為:「我今天寫這封信給妳,一方面告知妳,我的孫子12/29要來高雄陪我跨年到元旦,希望妳多多包涵,也請多包容些,我們自有分寸,先告訴你是代表尊重妳,如果有不是的地方,請妳多擔待些,找時間我再請你吃飯,賠不是,請千萬不要再亂敲一些的動作,妳想想看我住在妳的樓上,我要找你的麻煩太容易了,我每天晚上11點過後,每隔10分鐘,穿上木屐,在你的房間上走一回,你會怎麼睡得著,我還會避開住戶公約的規定,為的就是要整妳,請問妳要怎麼生活下去」、「妳放心,既然我想得到的方法可以整妳,但我不會這樣的對待妳,在這之前我就沒有這樣子的做過,我只是要告訴妳,做人是互相的,沒有誰比誰聰明,誰比誰厲害,如果惹惱了我,要來和妳拼命的時候,那就什麼人都不怕了,我們不希望做人走到那個地步,但我們也不是省油的燈,妳敬我三分,我會找機會還妳七分,人生苦短,何必弄得那麼痛苦,那麼的難看,快樂點,輕鬆點,不是很好嗎」等語,文末並載明:「很抱歉說了一大堆,還是希望妳能體諒,先謝謝妳了,有空請你吃飯,喝咖啡」等語,可見被告係欲找原告溝通,請原告就其孫前來可能產生噪音一事多包涵,並請原告不要亂敲天花板,彼此互相尊重,復向原告表達歉意,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威脅或恐嚇原告之意。至被告雖於文中穿插「找你的麻煩」、「為的就是要整妳」、「要來和妳拚命」等較為情緒化之字眼,然其已稱「但我不會這樣的對待妳」、「我們不希望做人走到那個地步」等語,衡諸一般社會觀念,亦難認已達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懼之程度。是原告僅擷取部分內容,即謂被告張貼系爭信件之行為該當威脅、恐嚇,且足使其心生畏怖,進而主張被告之行為不法侵害其自由及居住安寧權云云,並無可採。
⒉行為二部分:
⑴查被告於107年12月29日晚上9時59分許前往A屋,手持拐杖敲
打A屋大門,並脫口表示如附表一所示言詞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屬實。被告雖辯稱:甲○○在事發當天,於電話中以「你說什麼說,操你媽個逼」辱罵伊,伊不堪受辱,始前往A屋理論,故上開言詞係針對甲○○,而非針對原告云云,並舉其當天表示「你罵我操你媽個逼」、「你媽的罵我操你媽個逼,你罵什麼東西啊」等語為據。然證人甲○○到場證稱:事發當天,伊並未罵被告,當時伊與原告均在家,被告敲打A屋大門,還一直在A屋門口罵髒話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7頁),被告亦自承:事發當時A屋大門沒有打開,但裡面的門有打開,原告與甲○○均站在該處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4頁),可見被告係在原告與甲○○均在場之情形下,在A屋門口脫口上開言詞,則其此舉是否僅針對甲○○為之,洵非無疑。被告對於其事發當天遭甲○○辱罵一事,除以其自己陳述為據外,並未提出其他證據加以證明,自難遽信。參以被告對於原告就此部分提告公然侮辱,已於刑案偵查中坦承不諱(見高雄地檢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311號第41頁),足認被告上開言詞係針對原告。又上開言詞關於「我操你媽個逼」、「你媽的操你媽個逼」,其意與以「三字經」辱罵他人相近,被告在A屋門口為之,該處乃原告與其他住戶共同使用之空間,有照片足稽(見本院卷一第17頁),則被告於該處脫口上開言詞,自足使原告受辱,並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而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⑵至上開言詞關於「你看我會不會揍你」、「你門打開我就揍
你」、「你媽的出來,我操你祖宗八代」部分,綜觀如附表一所示言詞全文及當時情狀、被告之表現語氣,可見被告係因自覺被罵有所不滿,故前往A屋以拐杖敲打大門要求原告開門,欲與原告理論,然因原告未開門,始為上開言詞,核其所為顯然係在發洩憤怒之情緒,尚難以其持拐杖敲打大門,併夾雜「你看我會不會揍你」、「你門打開我就揍你」、「你媽的出來,我操你祖宗八代」等語,即遽認被告主觀上有加惡害於原告之意,且所為已達足使社會一般人心生畏懼或危害原告生命、身體之程度。則原告關此部分主張被告所為該當恐嚇,影響其居住品質,而不法侵害其自由及居住安寧權云云,即無可採。
⒊行為三部分:
⑴查被告於108年10月4日晚上10時許前往A屋,脫口表示如附表
二所示言詞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屬實。被告雖辯稱其因遭甲○○辱罵,始對甲○○為上開言詞,並非針對原告云云,惟本次事發地點在A屋外面電梯前之公共設施,門外有7人、門內有1人,門內只聽到女聲等情,有兩造所不爭執之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附卷足憑(見高雄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9819號卷第87頁),證人甲○○復到場證稱:事發當時伊出門辦事情、運動,並不在家,伊之所以記得,係因伊後來回家,原告將此事告知伊,伊再調出監視錄影器從頭看到尾,始知發生這麼大的事,故伊印象很深刻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7頁),足見事發當時僅原告1人在A屋內,被告上開言詞顯係針對原告為之。被告辯稱其並非針對原告云云,不足採信。被告就此部分再聲請傳訊當時在場之員警,以證明其並非針對原告,核無必要,爰不依聲請傳訊。又上開言詞關於「我操你媽的逼」、「我操你媽個祖宗」、「操你祖宗八代」、「我操你媽」、「媽的,操你媽個逼」,其意與以「三字經」辱罵他人相近;「混帳東西」指他人無恥、不明事理;「神經病」則在貶損他人言行舉止不合常理,均為辱罵他人之言語,且事發地點在A屋外公共設施,共8人在場,則被告於該處脫口上開言詞,自足使原告受辱,並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應認已對原告之名譽造成損害,而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⑵被告雖以其事發當天在員警面前表示:「警察,他對我罵操
你媽個逼!他可以這樣罵人嗎?」,辯稱:係甲○○先罵伊,伊始前往A屋理論,並引用甲○○曾辱罵伊之言詞,主觀上並無侮辱原告之意云云,然被告上開言詞係針對原告為之,已如前述,且被告為上開陳述前,已脫口「我操你媽個逼」、「混帳東西」、「神經病」等語,顯見其上開言詞均係針對原告為辱罵,則其執前詞謂主觀上並無侮辱原告之意云云,自無可採。
⑶至被告為上開言詞時雖以腳踹A屋大門,並夾雜「我詛咒你,
你有小孩,你有小孩子用爬的,不是用走的」等語,然綜觀如附表二所示言詞全文及當時尚有員警在場、被告之語氣等情狀,可見被告係因不堪原告一再投訴其孫跑步產生噪音,致一時情緒失控,而為前揭行為,尚難認其主觀上有加惡害於原告之意,客觀上亦未達足使社會一般人心生畏懼之程度。則原告關此部分主張被告所為該當恐嚇,而不法侵害其自由權云云,並無可採。又被告此部分所為歷時甚短,亦難認已超過社會上一般人日常生活所該承受之忍耐限度,而害及原告之居住品質,則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不法侵害其居住安寧權云云,亦無可採。
⒋從而,被告行為二、三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行為一則無
原告所指不法侵害其自由權或居住安寧權之情形,堪予認定。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是否於法有據並相當?⒈按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
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⒉次按慰撫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職業、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查原告為碩士畢業學歷,目前開設投資行及從事投資,月收入約8、9萬元,名下無不動產;被告為軍校畢業學歷,曾在國立政治大學企經班修學分,先前於萬海航運公司任職經理,現已退休,月收入約2萬多元,名下亦無不動產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42、43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內證物袋)。本院審酌本件不法侵害之情節、原告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行為二、三部分,得請求賠償之精神慰撫金,各以3,000元及5,000元(合計8,000元)為相當,超過部分,應予剔除。至行為一部分,被告既未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原告就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萬元,即屬無據。
㈢、原告請求被告不得再以言詞等方式騷擾或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有無理由?按人格權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準此,人格權有無受他人侵害之虞,應綜觀該他人之行為意圖、目的、行為發生之影響及效果、被害者受影響之程度及可能性等,以為判斷。查被告固分別於前揭時、地對原告為行為二、三,而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然被告於行為三(即108年10月4日)以後,至今未再對原告為騷擾或口出惡言等行為,業據原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三第42頁),而行為三迄今已有2年之久,被告復一再具狀表示其於事發後已自我檢討,對於因一時氣憤衝動讓原告感到不快,甚為抱歉,亦感到懊惱懺悔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1、
63、101頁),綜合以觀,顯見被告在此2年期間均無繼續騷擾或侵害原告人格法益之意圖或行止。原告就其人格法益有遭被告侵害之虞一節,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不得再以言詞等方式騷擾或侵害其人格法益,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其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君燕附表一:
時 間 內 容 (21:59:08) (21:59:34) (22:00:05) 被告:出來!我操你媽個逼!你罵我操你媽個 逼!你看我會不會揍你!你門打開我就揍你!你媽的操你媽個逼!你媽的出來,我操你祖宗八代!操你媽個逼!你媽的罵我操你媽個逼,你罵什麼東西啊!操你媽個逼! 被告之子:等一下等一下,哈囉?。 (錄影結束)附表二:
時 間 內 容 (21:55:00) (21:55:08) (21:55:09) (21:55:15) (21:55:17) (21:55:20) (21:55:23) (21:55:35) (21:55:35) (21:55:41) (21:55:48) (21:55:51) (21:55:53) (21:55:55) (21:55:55) (21:55:59) (21:56:02) (21:56:03) (21:56:07) (21:56:13) (21:56:30) (21:56:31) (21:56:35) (21:56:42) (21:56:44) (21:56:46) (21:56:46) (21:56:55) (21:56:58) (21:57:12) (21:57:19) (21:59:26) (21:59:31) (21:59:36) (21:59:39) (21:59:44) (21:59:47) (21:59:50) (21:59:52) (22:00:04) (22:00:05) (22:00:11) (22:00:14) (22:00:15) (22:00:17) (22:00:31) (22:00:33) (22:00:36) (22:00:41) (22:00:44) (22:00:58) (22:01:02) (22:01:07) (22:01:11) (22:01:16) 原告:不好意思阿,我律師啊,還是說請樓上的人下來,因為我們這樣子比較好直接上法院。 警察A:所以你們之前就有糾紛就對了? 原告:就好久之前了。 警察A:吼,我跟你講啦…那… 原告:那時候我們已經有請律師幫我們備案。 警察B:那是因為這個問題的? 原告:不是,那時候是因為我們打電話就是請他們小朋友不要跑,然後他就直接下來就是敲我們家的門。 警察A:備案…你知道備案也… 警察B:這好像很久的事,我好像有來處理過。 原告:對,大概就是半年前。然後因為律師說,我剛剛有撥電話給我的律師,律師說如果要處理這件案子啊… 警察A、警察B:沒有,我們現在不是在處理案子!是現在的問題。 原告:是我跟他之間的案子需要… 警察A:你們走訴訟了沒? 原告:還沒。 警察A:對啊!阿律師沒跟你講備案沒有法律上的效力?他沒這樣跟你講? 原告:我知道啊!但是之後… 警察A:阿訴訟上就是一定要整個蒐證的那個啊… 原告:對!所以我律師是說,有影片直接拍到是最好的。 警察B:喔!那就是你們之前就是有糾紛過了,然後你們就會延伸今天這些事情。 警察A:有一些蒐證,那他如果不下來的話,這樣子也是事情一直僵持下去,你不如就是自己拿一隻手機去保護自己。 原告:有,這兩台攝影機。 警察A:然後其實我覺得現在裝攝影機應該都是有問題,不是說有問題,就是頂多保護自己。 原告:當然啊!其實我們攝影機從我們住的時候就已經裝了捏! 警察A:因為裝攝影機大多都是要保護自己。 原告:因為我們很少在家。 警察A:那你們如果見面還是會吵架嗎? 原告:基本上我跟他都是好溝通。都是他會… 警察A:你們那時候溝通的時候都是有警察在陪? 原告:沒有沒有,一開始的時候我都是請警衛幫我們傳話上去,就是請他們不要再跑了,然後他們還是一直不聽,所以警衛就一直打電話給他,阿應該說我就一直打電話給警衛,然後警衛再打電話給,然後他就生氣了。 警察B:我們上去樓上好了,你們也不想講…這個事情也是以後… 原告:沒有沒有,我們想講…只是我們想請他下來。 原告:李先生嗎? 被告胞弟:我是李先生的弟弟,我們都住台北。我們是偶爾才會過來。 原告:然後呢 被告胞弟:然後重點是說,為什麼跟你之間是不是產生什麼騷擾? 原告:那你應該問你哥哥,他之前寫恐嚇信給我欸。 被告胞弟:你這個話講得很挑釁喔!什麼叫恐嚇信? 原告:他確實是貼恐嚇信在我家門口啊! 警察A:不是啦!我們就針對今天噪音的問題,不要再講之前的了,我們就針對你今天報案… 被告:我一定要讓你看清楚,這麼大的小孩子他跑步… 被告:我操你媽的逼!混帳東西! 被告:(踹門)。 警察A:好啦我們來解決事情!不要這樣子! 被告:我告訴你,你神經病哦! 被告:我詛咒你!你有小孩,你有小孩子用爬的!不是用走的!你以後就不要有小孩,你就不要有小孩,你就不要有小孩,你小孩就用爬的!不要走路! 警察A:你這樣子… 原告:警察先生你們有看到吼! 警察A:你先上去好不好,你這樣子… 被告胞弟:不是這個問題已經糾葛很久了! 被告:他罵我操你媽個逼!我到現在我跟你講…你的嘴巴!他罵我操你媽個逼!警察,他對我罵操你媽個逼!他可以這樣子罵人嗎? 被告:我操你媽個祖宗!操你祖宗八代!我操你媽!媽的,操你媽個逼! 警察B:你跟他上去啦! 被告:他媽的罵我操你媽個逼! 警察B:你們整個事情我們就是大概知道問題。 被告胞弟:我先跟你講吼,這個年輕的女孩子,他是一個6、70幾歲的,也算是一個中老年人了,他萬一有事我們一家人放不過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