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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52號上 訴 人 黎氏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琳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1萬7,3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等
裁判日期: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