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76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黃素珠
鄭茂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10 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黃素珠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民國89年7月13日為被告鄭茂雄所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3,000,000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鄭茂雄應將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黃素珠積欠訴外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之借款(下稱系爭債務),彰化銀行於民國92年3月29日將系爭債務之債權讓與訴外人龍星昇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星昇公司),後龍星昇公司又於97年6月25日將系爭債務之債權讓與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而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與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原告公司,並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黃素珠,故原告為系爭債務之債權人。而被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於89年7月10日為被告鄭茂雄所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3,0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而系爭抵押權存續、清償期間屆滿至今已18年之久,倘被告鄭茂雄對被告黃素珠有債權存在,何以從未見其行使抵押權追償,是否根本無債權存在?則現所存在之抵押權登記,已致原告債權人之地位受到損害,使原告無法對被告黃素珠所有之系爭不動產進行追償。由於本件被告2人間所存之抵押權登記,已致原告債權人之地位受到損害,原告即有受確認判決被告2人間抵押債權存在與否之法律上利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又被告2人間既未有債權存在,依抵押權從屬性原則,系爭抵押權應隨之消滅,則其形式上存在之抵押權登記,即侵害所有權人即被告黃素珠權利,而被告黃素珠對原告負有債務,與原告利益相反,難以期待被告黃素珠積極請求被告鄭茂雄塗銷抵押權登記,應屬怠於行使權利,原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代位被告黃素珠請求被告鄭茂雄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以利原告追償執行。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42354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暨回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雄院和109司執溫字第83132號函文、系爭土地第二類登記謄本等件為憑,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則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即屬有據。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242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復有明文規定。而承前所述,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人即得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以除去對於土地所有權之妨害,而抵押人即被告黃素珠怠於行使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代位行使黃素珠對於鄭茂雄之權利,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代位被告黃素珠請求被告鄭茂雄塗銷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敏附表一:
┌──┬───────┬────┬────┬──────┬────────┬────┐│編號│不動產標示 │所有權人│擔保債權│設定登記日期│擔保債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人│├──┼───────┼────┼────┼──────┼────────┼────┤│ 1 │高雄市林園區王│黃素珠 │最高限額│89年7月13日 │自89年7月10日起 │鄭茂雄 ││ │公廟段苦苓腳小│ │新臺幣30│ │至92年7月9日止(│ ││ │段1092-32地號 │權利範圍│0萬元 │ │清償日期:92年7 │ ││ │土地 │1分之1 │ │ │月9日) │ ││ │土地面積:72平│ │ │ │ │ ││ │方公尺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