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幸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宗梅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