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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88號上 訴 人 黃緯騰(原名黃琨璋)

吳利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3,983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