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4號
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上列參加人就原告何國湘與被告重勝建設有限公司、楊雪雯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