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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黃英僅被上訴 人即 原 告 唐建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建華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