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4號上 訴 人 陳泓仁被上訴人 張哲豪
陳俊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月16日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744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