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6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雯琪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思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萬1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