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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何家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海宸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37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等
裁判日期: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