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晨瑜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小惠即吳昇峰之繼承人
吳崧豪即吳昇峰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小惠即吳昇峰之繼承人、吳崧豪即吳昇峰之繼承人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