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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8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64號原 告 恩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威榛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王朝震律師(已解除委任)複代理人 趙禹賢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陳沛羲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