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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8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6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恩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威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