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4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文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來旺間因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又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