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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9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46號原 告 林德交訴訟代理人 郭大維律師

張瑋珊律師被 告 林欣潔訴訟代理人 邱育彰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9日下午2點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裁判日期:2022-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