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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9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4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德交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欣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0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法 官 周玉珊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裁判日期:20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