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福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力瑛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