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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俊銘

吳秀麗陳來平何育華

林松弘郭美倫

陳盈貝王連聲

席光永

雷幼聆符之瑩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英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亦不得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附表所示上訴人基於占用如原審判決附圖所示停車位,經原審判決判命如附表所示上訴人應將其等對應各編號所示占用之停車位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故附表所示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依其等占用停車位面積,於起訴時以建物課稅現值所佔比例計算,核定各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至被上訴人請求其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核屬附帶請求,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另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陳來平、郭美倫、王連聲應分別遷讓返還編號11、編號235、編號A2停車位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同一,均係為回復被上訴人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故上訴人陳來平、郭美倫、王連聲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亦應以其等占用停車位面積,於起訴時以建物課稅現值所佔比例計算,核定各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其附帶請求部分不予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如附表、所示,並依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 「應繳裁判費」欄所示,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各依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彤檍◎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占用如原審判決附圖所示停車位編號 停車位 坐落建號 占用面積(㎡) 上訴利益 (小數點以下元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 ⒈ 吳秀麗 3 864 14.15㎡ 4萬0,080元 【計算式:695,500元(14.15/245.54)=40,080元】 2,250元 ⒉ 何育華 ⒊ 林松弘 11 862 14.12㎡ 3萬9,647元 【計算式:344,300元(14.12/122.62)=39,647元】 2,250元 ⒋ 何育華 36 863(9.92㎡) 864(5.40㎡) 15.32㎡ 4萬2,972元 【計算式:139,000元(9.92/49.82)+695,500元(5.4/245.54)=42,972元】 2,250元 ⒌ 席光永 ⒍ 陳盈貝 235 865 17.60㎡ 5萬0,538元 【計算式:1,452,700元(17.6/505.91)=50,538元】 2,250元 ⒎ 雷幼聆 238 865 18.20㎡ 5萬2,261元 【計算式:1,452,700元(18.2/505.91)=52,261元】 2,250元 ⒏ 符之瑩 ⒐ 王俊銘 A2 865 12.37㎡ 3萬5,520元 【計算式:1,452,700元(12.37/505.91)=35,520元】 2,250元 【備註】 上開建號於起訴時課稅現值(見審重訴卷第47至53頁): ①862建號:34萬4,300元 ②863建號:13萬9,000元 ③864建號:69萬5,500元 ④865建號:145萬2,700元◎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被上訴人起訴請求遷讓車位編號 停車位 坐落建號 占用面積(㎡) 上訴利益 (小數點以下元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 ⒈ 陳來平 11 862 14.12㎡ 3萬9,647元 【計算式:344,300元(14.12/122.62)=39,647元】 2,250元 ⒉ 郭美倫 235 865 17.60㎡ 5萬0,538元 【計算式:1,452,700元(17.6/505.91)=50,538元】 2,250元 ⒊ 王連聲 A2 865 12.37㎡ 3萬5,520元 【計算式:1,452,700元(12.37/505.91)=35,520元】 2,250元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