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62號原 告 李佩芬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被 告 王其燦
王秀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62號原 告 李佩芬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被 告 王其燦
王秀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