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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0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呂紫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林軟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79,9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7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

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94,75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財產
裁判日期: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