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明田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勝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2,140元【計算式:(193.73+91.01)平方公尺×11,000元=3,132,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