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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1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黃靖雯被 告 南誌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劍欽人被 告 吳葉龍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拾參萬零玖元壹角伍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柒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南誌有限公司(下稱南誌公司)於民國 108年7 月16日邀同被告陳劍欽及吳葉龍為連帶保證人,委請原告於新臺幣2,500 萬元之額度內循環開發信用狀及墊付臺、外幣貸款,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如下:㈠外幣部分:每筆遠期信用狀下墊付或承兌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 天,並以每筆遠期信用狀下匯票到期前一日或原告通知之到期日為每筆債務清償日期。每筆融墊、貸款在清償期限還款者,應自貸放日起按6個月LIBOR利率加碼年息加1.25%後除以0.946 計息,延遲清償本息時,自遲延之日起,外幣墊款、貸款改按當時各幣別原告掛牌利率與新臺幣基準利率(季)加碼年息5.

5 %之孰高者計付遲延利息(現為8.93%)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㈡新臺幣部分:應於原告付款日起當天清償墊付款,並自墊款日起按原告墊付日之均利型指數利率(季)加碼年息2.32%浮動計息(現為

3.25%),如延遲清償墊款、貸款本息時,自逾期日期除仍各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南誌公司自108 年12月21日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原告於109年1月22日就其備償帳戶內之餘額行使抵銷權,並經同年6 月10日參與分配被告吳葉龍名下房地產強制執行處分價金後,仍有美金330,009.15元、新臺幣2,467,920 元及其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 272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委任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契約、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授信金額動用明細暨申請書、存款抵銷明細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外幣存放款利率表、存款牌告利率表等為證,而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