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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東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銘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2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