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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巴聖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國石律師即周金水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7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四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壹仟伍佰伍拾參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7,964,786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31,55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附表】地號 土地面積 (㎡) 109年1月 公告現值 (元/㎡) 訴訟標的價額 相關卷證 (審重訴卷) 高雄市○○區○○段○000號土地 576 89,351元 51,466,176元 第207頁 高雄市○○區○○段○000號土地 517 66,120元 34,184,040元 第209頁 高雄市○○區○○段○000號土地 233 52,000元 12,116,000元 第211頁 高雄市○○區○○段○000號土地 704 82,690元 58,213,760元 第213頁 高雄市○○區○○段○000號土地 1 68,000元 68,000 元 第241頁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土地 275.27 44,000元 12,111,880元 第251頁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土地 278.54 68,000元 18,940,720元 第253頁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土地 875.52 58,096元 50,864,210元 第255頁 237,964,786元

裁判日期: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