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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34號上 訴 人 森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名輝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酌減租金等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05,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4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據,亦應悉數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裁判案由:酌減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