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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 告 楊淑媚

楊淑惠楊淑綾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被 告 楊麗仙

楊麗靜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律師被 告 楊淑菁

楊淑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26,610 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查原告請求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應將各如該表所示股份向各該公司辦理過戶移轉登記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是參照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及民國108 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權益總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4,143,116 元(計算式如附表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7,955 元,原告自應再補繳191,3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立瑜┌────────────────────────────────┐│附表一: │├──┬─────┬───────────────────────┤│編號│被告 │股份 │├──┼─────┼───────────────────────┤│1 │楊麗仙 │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837,211股 ││ │ │銘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40萬股 ││ │ │啟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20,585股 ││ │ │巨茂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5萬股 │├──┼─────┼───────────────────────┤│2 │楊麗靜 │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821,634股 ││ │ │巨茂貿易股份有限公司:5萬股 │├──┼─────┼───────────────────────┤│3 │楊淑菁 │銘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5萬股 ││ │ │啟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6,500股 ││ │ │巨茂貿易股份有限公司:5萬股 │├──┼─────┼───────────────────────┤│4 │楊淑婷 │銘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45萬股 ││ │ │啟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7,590股 │└──┴─────┴───────────────────────┘┌─────────────────────────────────┐│附表二: │├──┬────────────┬────────┬────────┤│編號│公司名稱 │已發行股份總數 │權益總額 │├──┼────────────┼────────┼────────┤│1 │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00萬股 │1,381,946,264元 │├──┼────────────┼────────┼────────┤│2 │銘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00萬股 │127,622,405元 │├──┼────────────┼────────┼────────┤│3 │啟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66萬股 │56,288,537元 │├──┼────────────┼────────┼────────┤│4 │巨茂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50萬股 │12,396,198元 │└──┴────────────┴────────┴────────┘┌──────────────────────────────────────┐│附表三: │├──┬────────┬───────┬──────────────────┤│編號│公司 │總金額 │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晉通化學工業股份│252,816,359元 │(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0÷││ │有限公司股份 │ │00000000=000000000 │├──┼────────┼───────┼──────────────────┤│2 │銘祥投資股份有限│56,153,858元 │(0000000 +350000+450000)×127622││ │公司 │ │405÷0000000=00000000 │├──┼────────┼───────┼──────────────────┤│3 │啟銘工業股份有限│8,974,800元 │(000000+16500 +27590 )×00000000││ │公司 │ │÷0000000=0000000 │├──┼────────┼───────┼──────────────────┤│4 │巨茂貿易股份有限│6,198,099元 │(000000+50000 +50000 )×00000000││ │公司 │ │÷500000=0000000 │├──┴────────┴───────┴──────────────────┤│合計:324,143,116元 │└──────────────────────────────────────┘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裁判日期: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