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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麗仙

楊麗靜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楊淑媚

楊淑惠

楊淑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988,874元,應徵裁判費3,659,434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裁判日期:202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