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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 李秀卿

吳思遠(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執中一路469號9樓之1)被上訴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4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先後於民國111年6月9日、20日提出書狀,均未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據,上訴人亦應依同法第441條第2項規定補正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裁判日期:202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