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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22號上 訴 人 吉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順和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朱龍祥律師被上訴人 何權峰

何秉穎何美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彩燕律師

林畊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裁判日期:2024-10-09